通知|新资质标准出台,资质改革将设1年过渡期
新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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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改革将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减轻企业换证负担,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每大类下设若干类别和等级,共计593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目前,共有建设工程企业13.6万家,从业人员6000余万人。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举措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协同性好 企业获得感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将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压缩1/3的目标。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
2、是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4类资质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3、是企业获得感更强。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方便。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的范围,对中小企业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
三、住建部:一手抓简政放权 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五项举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2、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5、是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资格人员必须与岗位挂钩,要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测绘资质改革有四大举措
自然资源部从组建伊始就对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提出要求、进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测绘资质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决测绘资质的类别等级过多过细、部分条件设置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等三方面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1、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我们将测绘资质由4个等级压减为2个等级。类别由55项压减到10项。改革之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压减幅度达到85.5%。
2、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保留在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余的9项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3、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属性,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
4、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压减6项证明材料,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测绘资质的电子证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给予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在人员认定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尽快落地见效。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直接干预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1、是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革方案将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测绘单位不需要因为提升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一次次申请。
2、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性,取消了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取消对单位办公场所、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设备的考核要求。这些举措一方面减轻测绘单位市场准入的负担,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增加就业。
3、是有利于优化服务。改革方案明确下放除电子导航地图制作以外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更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甲级资质申请,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资源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甲级测绘单位,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证书,让数据“多跑路”、申请单位“少跑腿”,打破测绘单位办事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办事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方案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通过明确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明确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强化测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等改革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方案明确了下放大部分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属地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动性,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部从以往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建筑测绘资质标准最新文件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测绘资质标准最新文件,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测绘资质标准最新文件,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地球信息、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土地测绘资质分为哪几个等级,具体的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的问题,建议参考以上内容来了解,咨询当地政府,各地政策都不一样,所以关于此问题,还是建议到当地有关部分去了解的。
法律依据建筑测绘资质标准最新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工程测量资质要求
工程测量测绘资质有两种类别:
工程测量资质有两种,一种是工程勘察的测量专业,一种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资质。
两者的区别:
勘测的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按其工作顺序和性质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工程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施工阶段的施工测量和设备安装测量;竣工和管理阶段的竣工测量、变形观测及维修养护测量等。按工程建设的对象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铁路测量、公路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工厂建设测量以及军事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等等。因此,工程测量工作遍布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各部门和各个方面。
测绘的工程测量
测绘工程是地质工程高校的一个:培养具备空间测量定位、地图学、计算机与地理信息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掌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卫星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能够从事基础测绘、土地测量、海洋测量、工程与工业测量、灾害与变形监测、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一、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工程测量专业申报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四、工程测量专业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工程测量专业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20台
乙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4台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 D 、2"、S1。
3、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工程测量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4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工程师7人、初级工程师13人,测绘相关专业16人
2、乙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2人,测绘相关专业2人
七、工程测量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及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兼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行政许可]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工程勘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含地质灾害治理等))、水文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勘探、测试与试验、成果整理等)、工程测量(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白纸测图,航空、地面摄影测量,专业工程测量,制图等内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条 [工程设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
(一)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卫生、节能、防雷等的设计。
(二)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
第六条 [工程施工]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护)、拆除活动。
第七条 [工程监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费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八条 [资质分类]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分为三个序列,综合、专业、劳务资质;工程设计分为四个序列,综合、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工程施工分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若干专业工程类别。
第九条 [资质分级] 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设计资质设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设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重大修改或调整时,至少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第三章 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和丙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有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监理乙、丙级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许可原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企业资质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内容]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企业可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中的一类或多类企业资质。
取得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勘察专业、劳务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勘察活动。
取得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即可从事相应的设计活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无需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即可从事相应施工承包活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相近的劳务资质。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三层以内全资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由各地确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随时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通过工程建设网网上申报的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的购置(租赁)合同和发票;申请施工类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设备购置(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年度有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等)。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和新企业除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分立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除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并方案、批准文件及合并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依照本规定由其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质受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对于按规定应当进行初审的资质申请,资质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初审;
(三)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审查时,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的,由同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审批部门组织的审查;
(四)资质初审和审批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不予增项和升级的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业责任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业人员注册变更]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有注册人员要求的,应当自审批公告颁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人员转注册手续,并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供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有效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方可领取资质证书;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予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 [证书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证书注销] 企业在领取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资质补发与延续] 企业遗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众查阅]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资质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节 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受理与初审] 资质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资质审批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时间] 资质审批部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五节 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证书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并附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变更,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五条 [人员变更]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技术人员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照资质受理和审批程序,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核对、更新。
第三十六条 [变更申请材料] 企业因非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补资质证书资料]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
(二)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在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质等级限制] 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最高为乙级;首次申请或申请增项施工类资质为最低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相应专业承包增项资质,按实际达到标准审批。
第三十九条 [考核方式] 企业同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的两个以上类型企业资质时,其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条 [专业人员注册] 取得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监督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企业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三条 [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建设工程活动工作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异地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事实、处理意见或结果抄告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资质审批部门举报、投诉,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撤回其资质,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还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弄虚作假申报] 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法取得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许可费用] 资质审批部门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企业资质。
第五十七条 [例外条款]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发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