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2)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 *** 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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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实现统一提供、资源共享,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提供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积极推进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二)获取全省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维护和更新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县城区和重点乡镇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二)获取本行政区域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镇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当及时更新;
(三)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确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禁止 *** 、分包。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测绘产品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条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应当加强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经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 。
测绘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解析: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测绘资质法规,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测绘资质法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资质法规,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测绘资质法规,经乡(镇)人民 *** 审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测绘资质法规;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交通 法规 扣分细则》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测绘资质中发现技术人员证书 *** 如何处理
1、对发现 *** 企业测绘资质法规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不予受理测绘资质法规,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也不予受理。2、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3、将 *** 企业提供的虚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为计入一般不良信息测绘资质法规,在国家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公示。
各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始终坚持“零容忍”,建立测绘资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维护测绘市场规范有序。
证书 *** 给建造师带来的风险测绘资质法规: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 *** 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 *** 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证书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 *** 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测绘资质法规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测绘资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测绘资质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五条 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测绘资质法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资信业绩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不得设定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的评标条件。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测绘资质法规他投标报价,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允许分包的,合同应当予以明确,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来源。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 *** ,是不要测绘资质测绘资质法规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测绘资质法规的,导航电子地图 *** 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测绘资质法规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 *** 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 *** 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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