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1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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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包头市乙_丙级测绘资质核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国测绘成果,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
条例调整范围 《测绘法》对于测绘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作出包头市乙_丙级测绘资质核准了明确规定。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海洋基础测绘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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