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1、第三条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绘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测绘工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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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3、(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