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_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1、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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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处的照明设施;(五)城市防洪设施:水库、排洪河道、堤坝及其附属设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