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变更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资料?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资质之前需要先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之后才可以申报建筑资质。有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的因为企业自身原因要对资质进行变更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需要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筑企业资质变更的流程:

1.网上申报:需要变更资质的建筑企业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登陆住建部门的企业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

2.按权属实地申报:实际提交材料时,要根据权属关系,选择合适的部门申报。一般来说,资质由哪个部门批准的,就在哪实地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合格的上报住建厅。

4.住建厅备案公示:住建厅收到审核报告后,对企业进行备案,然后发布共识。然后,企业就可以根据公示内容,办理手续领取新资质证书了。

建筑企业资质变更需要的资料:

1.原企业

(1)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以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或者是注销证明;

(3)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

(4)企业章程;

2.新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建筑企业跨省变更的相关文件;

4.经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德资质变更意见(书面);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6.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怎么办理,多少注册人员?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

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

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

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

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

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

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

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

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

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如何申请资质证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

1、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地灾资质注销申请书,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2、变更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承诺书(原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9)各类三年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原件:1份)。

涉及多项变更的,应当综合各项变更情况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3、补证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补证)(原件:1份);

(2)“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作废声明”证明文件(报纸:1份);

(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不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⑤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受理的,受理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申请人颁发《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

②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以送达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以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作为申请日期;

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不予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在不予受理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限其补正,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20日内。

(5)核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专家核查时间不计入20日内)。

(6)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计入20日内)。

(7)通知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15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3天;

3、核发通知1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收费标准:

无收费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依据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

4、《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这方面单位比较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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