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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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 *** 和省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人民 *** 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第十一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二)擅自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 *** 同意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设项目,补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该建设项目建设时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各县和湾里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 *** 批转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南昌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示的通知》(洪府发[1998]23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产城融合、规划引领、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

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乡(镇)派驻执法机构。

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公共交通、便民服务等基础设施投入,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舒适、宜居、宜业的环境,创建民族特色村镇、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城镇、森林城镇、节水城镇。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坚持时代特征,并与自然环境资源相融合。

县(市)、乡(镇)人民 *** 在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或者修改城乡特色规划。

城乡特色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 彝族文化为主体,多民族文化并存;

(三) 传承历史文脉,保护为主,适度开发;

(四) 彝族建筑元素和现代建筑技术、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

黑井、石羊、光禄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的新建、改建,不得破坏传统风貌。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 *** 应当统筹城乡空间、规模、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生态布局,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管制,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建设用地红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第九条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和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州人民 *** 审查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大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州人民 *** 审批。

市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镇、乡、村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编制、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突出美丽宜居、产村融合、民族文化和民族特色。第十二条 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城市(镇)设计和乡村风貌设计。

城市(镇)设计应当确定中轴线、天际线和滨水景观线,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乡建筑布局,协调城乡景观,体现城乡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乡村风貌设计应当符合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符合城市(镇)设计和特色风貌设计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新建广场、公园、住宅小区等应当建设生态景观池塘、循环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第十四条 县(市) *** 驻地城镇规划区内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应当进入管廊;未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及配套设施应当按规定入地。

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这个国家有一个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 记取设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更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

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 *** 阶段为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更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 *** 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更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 *** 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型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6万元/个。

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5万元/个。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 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万元/个。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20万元/个。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万人) 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

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八、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4、景观设计收费更低基价为8万元/个。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

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6、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5-20万元/个。

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更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收费更低基价10万元/个。

十五、旅游业规划

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

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

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

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

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

十七、编制标书收费

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更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 *** 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