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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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总体规划目的是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目的是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 ***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作、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什么叫城市总体规划?
什么叫城市?答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什么叫城市化?答: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什么叫城镇体系?答: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什么叫城市规划?答: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什么叫城镇体系规划?答: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什么叫城市设计?答: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什么叫城市规划区?答: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什么叫城市建成区?答: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什么叫旧城改建?答: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什么叫城市基础设施?答: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答: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反展目标、反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digitalwuhan.gov./index.
好像是没有,我多次在这个网查过,没找到。
费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贫困县-经济强县-卫生城-文明城-旅游城-最具发展强势的鲁南卫星城......
高碑店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
《高碑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一、高碑店市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食品加工及商贸服务为主的宜居中等城市。要完善以主城区为中心、白沟镇为副中心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到2020年,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67%左右,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35万,城市建设用地36.8平方公里。二、高碑店市城市总体规划是高碑店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要坚持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各类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保定市和省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任务各是什么?
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哪里建什么...
详细规划是在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了地块的总体性质和指标后对具体功能结构.道路交通.建筑和景观的规划设计...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为积极应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形势需要, 2006年8月经建设部批准,我市于2006年10月启动了《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修编工作。目前《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已经完成草案,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修编全过程公众参与的工作安排进行草案公示。特公告如下:
一、公示时间:11月22日——12月21日。
二、公示地点:
1.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一楼、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 *** 办公大楼一楼、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委大楼B栋一楼、盐田区海景路市规划局滨海分局一楼、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 *** 办公大楼一楼、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一楼。
2.在市规划局官方网站szplan.gov. 上同步进行网上公示。
3.通过深圳各报刊、电台等媒体进行公示宣传。
三、公众参与意见收集途径
1、热线电话:89800016;
2、短信平台:10657302021202(仅限移动用户);
3、电子邮箱:0755@szplan.gov.;
4、规划局官方网站::szplan.gov.;
5、通讯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总规修编办公室,邮编:518034;
6、专人收集:公示现场专人派发公众咨询表,专人回收。
深圳市人民 ***
二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在新世纪广场会议中心后面,原来的民族广场有贵港2020年的总体规划和详细介绍,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你可以去那看看。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要点是什么
(一)规划范围
按照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进行规划。市域为扬州市行政范围,包括江都、仪征、高邮3个县级市和宝应县,面积6634平方公里。规划区为扬州市区及其行政代管的朴席镇范围,面积102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为东至廖家沟、壁虎河一线,南至长江、夹江一线,西至扬溧高速公路,北至扬溧高速公路、槐泗河一线,面积为310平方公里。
(二)城市性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传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长三角核心区北翼中心城市。
(三)市域城镇体系和城市化水平
规划至2020年扬州形成市域中心城市、二级中心城市、重点镇和一般镇的四级城镇结构体系,其中包括:1个人口大于100万的特大城市扬州;4个人口在30-50万的城市,即江都、仪征、高邮、宝应;11个重点镇;32个一般镇。2009年底市域总人口502.33 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58.8万人),城镇人口 265.73万人,城市化率52.9%。规划期末市域总人口为560万人,城镇人口380万人左右,城市化率约68%。
(四)中心城区城市规模
2009年底城市人口为105.9万人,规划近期(201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为135万人,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155万人;近期(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6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米;远期(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8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20平方米。
(五)城市发展方向
规划期内城市发展方向为:东联西优南拓。
东联:强化交通对接和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广陵新城建设,推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与江都联结。西优:优化土地使用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居住与产业相对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新城西区和蒋王片区开发建设水平。南拓:优化完善产业功能,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强化产城互动发展,重点调整市开发区北部区域,积极推进南部新城建设。
(六)总体布局结构
以历史城区为核心,以东西和南北“T”字型发展轴带为骨架,东、西和南部三区分合有致,构成“一核两轴三区”的空间结构。“一核”是指历史城区(主要由老城区和蜀冈-瘦西湖景区构成),是彰显扬州人文生态精致宜居特色的核心区域;“两轴”是指依托文昌路、古运河形成相互交汇的两条城市发展轴带;“三区”是指在城市核心区外围形成的东部分区、西部分区和南部分区三个分区。
(七)城市中心体系
建立两级城市中心体系,包括一个市级中心和三个区级中心,规划期内形成“一主三副”城市中心格局,即文昌阁商业中心和东、西、南三个区级中心,远期东部区级中心将逐步形成“一体两翼”都市区综合性商务中心(CBD)。
(八)建设用地规划
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逐步迁出城市核心区现状分散的行政办公机构,形成市级行政办公与区级行政办公的两级体系,相对集中布置。商业金融业用地:规划形成“市级、区级(副中心)、地区级(片区)、居住社区级”四级商业中心体系。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市级文化中心位于西部分区内,集中了市文化艺术中心、双博馆、国展中心等大型市级文化设施;河东分区结合京杭之心及商业水街建设一批体现城市文化特色、高品位、高水准的文化设施。体育用地:按照市—区—街道—居民小区四级体育场馆设施网络,优化空间布局,提高体育设施配置水平。医疗卫生用地: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二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教育布置在中部分区和西部分区。保留现有扬州大学的文汇东路、四望亭路、江阳中路校区,对老城区内现有高校实施资源整合;适度扩大扬州职业大学规模,重点建设扬子津科教园区。
居住用地。空间上形成“一片、多团块”的空间格局。“一片”主要是指在中部分区东西两侧,继续沿文昌路东西延展所形成的一个主要居住片区。“多团块”是指中心城区的边缘区域,居住和工业相结合呈组团状分布,主要有滨江组团、蜀冈组团、汊河组团,主要为与产业相配套的居住。
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南部工业区、西北工业区、东南工业区、河东工业集中区、邗江工业园北园、开发区北部工业区。规划仓储用地主要集中分布在城北物流园、广陵商贸物流园和扬州港口物流园;另外,在部分工业集中区配套一定规模的仓储用地,便于就近存储。
绿化用地。合理布置各级公共绿地,结合自然地貌条件和建设用地布局,相对均衡布置市级公园和区级公园。规划在主城区建设市级公园7处,区级公园14个,主题公园9个(部分结合市级、区级公园设置),结合现状补充小型绿地(如街头绿地、小游园、游憩绿化带等)。其中7个市级公园为茱萸湾公园、瘦西湖公园、明月湖公园、三湾公园、大桥公园(广陵新城)、扬子津公园和润扬森林公园。
(九)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快速路:中心城区形成“三纵四横”快速道路网规划方案。三纵:润扬路、运河路、沙湾路。扬子江路为南北向交通性主干路。四横:北环路(真州路—江平路-万福路)、江阳路—施井路、扬子津路、沿江高等级公路。
主次干路:规划形成“十三横十一纵”的主干路网形式(城区内部的快速路规划与主干路并线)。规划次干路97条,联系主干路与支路,起承上启下作用,兼具集散交通与生活服务功能。
公共交通:一是轨道交通:规划期内拟先沿文昌路建设地铁1号线,沿文昌路客流走廊,衔接扬州西站、西部板块中心、老城区、广陵新城、扬州东站、东部(江都)板块中心、江都旧城区和江都站。二是常规公交客运系统:规划近期中心城区标准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800辆,以后每年按照公交分担率相应增加公交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场站设施。公交路线应及时向城市新区扩展,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建立公交优先发展保障体系。三是公交场站:明确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规模,并做好用地预留,规划6处综合客运公交枢纽站、9处一般公交换乘枢纽、6处城乡公交客流接驳换乘枢纽,首末站69处,保养场19处。
老城区交通:在老城区外围采取二级分流措施,分流过境交通,减少过境交通穿越老城区。一级分流:老城区外围边缘区域,形成由主干道构成的分流通道,分别为:漕河路、瘦西湖地下通道、大学路、江阳东路、运河西路、江都路。二级分流:老城区形成由次干道构成的分流保护内环,降低老城区内部交通压力,优化盐阜路、泰州路、南通路、淮海路一线的交通管理。保持老城路网的棋盘式格局和街巷胡同肌理、空间尺度,梳理老城区的现有道路资源,形成老城区内部微循环系统。部分道路采取单向交通组织,提高交通效率。在严格保护老城区街巷尺度的前提下,改造道路设施,提高通行能力。
(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保护体系: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3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的保护内容。
2.保护重点:
(1)保护历史城区格局:保护历代运河与扬州城的空间格局关系;保护唐、宋扬州城的历史格局;保护扬州城明清时期形成的瘦西湖与老城区的空间格局关系;保护明清老城区格局,体现扬州城“逐水而城、历代叠加”、“双城街巷体系并存”和“河城环抱、水城一体”的特征。
(2)保护京杭大运河(扬州城区段)遗产:包括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大运河聚落遗产以及相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3)保护历史遗迹的视觉环境:保护扬州城整体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形地貌;保护扬州城遗址本体周边的历史环境、自然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严格控制蜀冈-瘦西湖景区视觉环境,减少视觉污染;严格控制老城区建筑高度,保持宜人的空间尺度和建筑肌理,保持老城区古朴的城市风貌,维持老城区“平缓型”的城市空间、匀质细腻的城市肌理以及集“南秀北雄”于一体的建筑风格。
3.保护框架:以“一片、一线、四区、多点”构成名城保护重点内容:一片: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扬州城遗址分布范围及周边相关地块。一线:大运河文化遗产,重点保护明清京杭运河古道(城区段)及沿线相关历史文化资源,同时对古邗沟遗址、仪扬河、隋邗沟东道、瓜洲运河、京杭大运河及沿河水利航运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四区:四个历史街区,包括东关街、仁丰里、湾子街和南河下历史街区。多点:保护各级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总体目标:市区(规划区)2010年底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供水普及率为100%。水质、水压全部达到规定标准。用水量预测:根据城镇现状人均用水水平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预测2020年总用水量为130万立方米/ 日。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现状有3座水厂,2008年日供水能力为40.5万立方米/日,新建的扬州市第五水厂现状供水能力为15万立方米/日。规划扩建扬州市第五水厂至60万立方米/日,于朴席南部增建扬州市第六水厂,设计供水能力为30万立方米/日,规划期末扬州城市日供水能力达到130.5万吨。水源规划:扬州市区水源取自长江和廖家沟。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管理。
排水工程规划。污水规划目标:近期完善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镇区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加快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对原有污水管道的改造和新建污水收集管道系统,达到近期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大于75%,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5%;远期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0%的规划目标。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扩容建设汤汪污水处理系统和六圩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新建北洲污水处理厂和北部山区污水处理厂。预留朴席污水处理厂用地,泰安、杨寿、公道三镇分别建设生态污水处理站。
供电工程规划。规划期内扬州将新建500kV变电站2座:在扬州西部仪征市新建500kV扬州西变,在扬州北部高邮市新建500kV扬州北变。至2020年,市区规划新建220kV变电站6座,改造1座。
燃气工程规划。以“西气东输”冀宁联络线天然气为主气源,在扬州市扬庙镇设置天然气接收门站(已建成),向扬州市中心城区供应天然气。在中心城区共设置5座高中压调压站。
供热工程规划。规划新建热电厂,厂址位于扬州市东南区域内,主要向杭集工业园以及周边的园区供热;保留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主要向北部工业区和广陵新城部分区域供热;保留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向南部区域工业区供热;适时搬迁扬州市威亨热电有限公司。
环卫工程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方法和源头减量措施,收集方式将主要采用垃圾桶的收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将从目前的卫生填埋向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多种处理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处理系统方向发展。垃圾中转站每3~4平方公里设置1座,中心城区共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42座。
(十二)综合防灾规划
严格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三)近期建设规划
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目标,规划至2015年,中心城区基本形成“一城两区”格局。历史城区:古城轮廓更加凸显,环城水系和滨水空间打造基本完成,大遗址保护持续推进。西部分区:新城西区功能更加完善;蜀冈生态城完成东片区建设;开发区第二城完成中心景观区和核心商务区的建设;蒋王新城完成中心景观水系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东部分区:广陵新城建设框架基本形成,东北片区中心初具规模,旧城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本轮城市总规规划期限至2020年,规划期限相对较短。考虑到城市总体规划的长远性要求,在总规中对到2030年扬州城市的发展格局进行了展望,对到21世纪中叶的城市发展远景也进行了初步描绘。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已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完成,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将按照审议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并按程序上报省 *** 审查、国务院审批。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目的: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我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基本介绍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发展方向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职能
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城市性质
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