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a:4:{i:0;a:7:{s:6:"mtitle";s:39:"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详细信息";s:7:"summary";s:389:"参考价:¥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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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强 等编著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9月
版 次:2
印刷时间:2009-9-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2
包 装:平装
丛书名: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1818145";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08/13/20160813112112-af75395b.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目录";s:7:"summary";s:493:"第一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考试要求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第三节 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四节 复习题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考试要求
第一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节 城乡规划修改管理
第四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节 复习题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考试要求";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编辑推荐";s:7:"summary";s:1249:"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本科目考试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对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本书再版主要增加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新形势的发展,增加了各部分的相应题目。本书是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重要的复习指导书,可作为注册规划师考试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者日常工作的参考书籍。";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9:"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在线试读";s:7:"summary";s:1258:"第一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一、绪论
行政与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概念。在西方学术界,学者对“行政”的理解见仁见智,说法多种,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目前,我国行政管理学界关于“行政”的含义也众说不一,但是人们都把马克思主义关于“行政”的阐释作为共同的遵从,即“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行政管理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活动。
研究和探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律的科学,人们称之为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亦简称“行政学”。
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系统的科学,其学科特点是比较突出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性;实践性;系统性;技术性;发展性。
行政管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即科学管理时期、行为科学时期和系统理论时期。";s:8:"ordernum";s:1:"4";}}
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性质变化的问题
土地性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题目的转换,按照土地法需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题目的批准才可以实施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题目的.所以,只要政府领导批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题目,就可以实施变性,通常的做法是:
一,土地先储备,再变性.这样是政府在垄断土地市场
二,企业改制用地可以直接在政府批准后委托挂牌交易,工业用地可以转变为商业,住宅用地.但无论什么方式都需要通过招拍挂程序,否则土地交易不合法.
论述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有哪些?
我晕,你不会是把题目放到这里来吧
我简单说一下,城市规划是有相关政府组织编制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其中政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局,专家主要指从事规划行业的人员,部门合作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所以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公众参与说是这么说,其实就是扯淡。
总的来说,主体就是政府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