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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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收费标准

级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备注

建设用地

2.10

1.80

1.50

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0

1.30

1.00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

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0.1%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

(一)建筑工程

<font 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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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 3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2  |管理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1.5 |管理费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1  |管理费不足15000元,按15000元计收

------------------------------------

</font>

(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font size=+1>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 |收费费率(‰)| 备注

-----------|------|-----------------

20万元及其以下| 1.5  |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 1 |管理费不足300元,按300元计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 0.7  |管理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上 | 0.5  |管理费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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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一律按三十元计收。

(四)农民建住宅暂按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建村(1989)620号〕执行。

凡按上述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的,不再收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本费。第四条 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及抗震、防洪工程,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只收证照工本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每证十元。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计划投资额预收管理费总额的4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全部收清。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收清。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已收的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规划管理费,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法定收费票证。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区、县收取的规划管理费,90%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10%按季度上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在财政部门开立的帐户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坐支,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察和论证;

(二)购置有关业务资料、图件;

(三)开展法规调研和宣传;

(四)印刷各种表簿、证件;

(五)培训专业人员;

(六)改善技术手段和工作的必要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的收费标准

93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有个文件《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模设定收费标准,分为几档:1、3、5、10、20、30、50、50,分别按工日定额300、620、920、1620、2920、4120、6320、面议。每个工日按85元计。之后市场放开就没有统一标准了。

规划设计取费标准

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02 年版的 附表1上有

根据造价的不同,收费取造价的1.6%---4.5%不等。。。造价越高,费率越低

具体的比较烦的,你有兴趣慢慢看呀,下面是民用建筑。

一、收费项目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

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1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