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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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
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
导语: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是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规划。“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在新时期、新常态背景下,只有以时代眼光和改革思路,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效性,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才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保障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一、符合时代要求,解决现实问题
现代城市规划源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城市公共卫生问题,是国家治理中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科学评判城市发展的内外部条件,针对城市发展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合理把握城市发展趋势,综合安排空间资源配置,并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可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的过程,就是认识城市发展规律并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遵循、顺应规律,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到行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其理论、内容和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国家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规划的侧重点也会动态地调整。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不同的规划对策,紧扣时代脉搏,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市化和城市发展也进入转型发展新时期。城市发展模式要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发展主体要从以政府为主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变;发展动力要从单纯地依靠工业化向更加多元、开放、特色转变。在此背景下,要改革完善城市规划,创新规划观念,改进规划方法,主动适应新时期、新常态的要求,推进城市规划从主要以目标导向为主的空间扩张型规划,向管控和底线约束为基础的综合型规划转变,从由政府管理城市的技术工具,向协调各方利益、推进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转变。
二、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
(一)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城市的主体是人,城市规划的核心也应该是人。城市规划不仅要关注人口的规模、数量,更应该关注人口的结构、分布,满足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在旧城改建过程中,要采用有机更新的方式,避免“大拆大建”;针对老旧城区功能缺失、设施不足、质量不高等具体问题,开展功能修补和生态修复,提高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和各项设施的服务质量,着力改善民生。要从城市的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妥善处理城市外围新区与中心城区的关系,合理确定新区规模和功能定位,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要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让城市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使建筑与环境之间、建筑与建筑之间更加协调,避免过度人工化和布景化。要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留城市特有的“基因”,杜绝“挖山、填湖、砍树”等破坏自然的行为。要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目标,把低碳、生态发展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要求中,建设海绵城市、生态城市、智慧城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推广低能耗、微循环的建设技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将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作为城市规划的前提和基础
城市规划应以资源环境为本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编制城市规划,要开展现状资源环境条件评估,明确城市的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评判城市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要坚持以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为前提,合理预测城市规模,将水资源、土地资源保护等作为约束城市发展的底线和刚性指标,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突出地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要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三生”空间。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分析制约城市发展的资源或能源“短板”,如对缺水城市,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对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划定永久性城市开发边界,避免城市“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缓解和预防“城市病”。要加强现状调研,利用大数据建立规划信息数据库,开展地下管线、交通出行、资源能源供需等的量化分析,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提供支撑。
(三)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应立足全局和长远角度谋划城市发展定位,把区域协同发展的要求从思想、理念转变为实际行动,避免城市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无序竞争。围绕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国家重大战略,做好城市密集地区的规划,科学谋划区域空间的总体布局,要从区域整体角度把握城市发展趋势,认识城市的地位作用,明确城市功能定位,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促进城镇之间协调发展。要按照城市的常住人口口径预测城市人口规模,规划城市住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外来人口的需求,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规划保障。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使乡村居民与城市市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城乡空间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城市规划的全域覆盖,加强对城乡居民点和全域空间的规划管理,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避免割裂城乡关系。要加强乡村规划和综合环境整治,保持乡村特色风貌和文化传统,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基础上,因地制宜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在留住“乡愁”的同时,为广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游憩、休闲的场所。
(四)建设集约高效、“精明”增长的城市
严格执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规划原则,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开展存量规划,在控制城市新增用地的同时,注重对城市建成区内既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改造和功能提升,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要逐步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保障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工程的用地供给,严格控制新城新区审批和新增工业用地供给,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土地混合利用,减少单一功能区,促进单一功能的开发区向综合性的城区转变,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交通出行和钟摆式交通。要结合城市的自然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密度较高、开发强度大的老旧城区,应疏解功能和人口,着重开展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对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应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人口密度和土地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促进城市紧凑布局,精明增长。
三、履行法定程序,健全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化城市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主体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相关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全程参与,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现状数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公众参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工作。公众参与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和人大审议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附件一并上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应按法定要求及时予以公开。
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和平台作用。以城乡规划为平台建立健全“空间全覆盖、事权不重叠”的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空间规划和空间政策;在区域层面,重点做好城市群(大都市区)规划,疏解特大城市功能和人口;在市(县)层面,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空间平台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同级政府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空间平台。同时,通过构建上下衔接、层级传导的规划体系,实现规划刚性内容的可落实、可实施、可评判、可监管。
(二)健全完善规划决策实施机制
借鉴国内外协作式、参与式、渐进式规划的经验,保证规划公开透明,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促进规划从技术理性走向社会理性,从精英规划走向公共政策。要把握城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兼顾规划的“刚性”与“弹性”。一方面,提高城市规划的前瞻性,顺应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规划适应城市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明确城市发展建设的“负面清单”,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空间,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立城市政府组织领导的规划决策机制,树立规划一盘棋思想,依托城市规划建立城市空间信息平台,健全“一张图”的空间管理手段,加强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定位、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相互协调与衔接,避免相关规划之间内容重叠、管理分割、规划打架等问题。
(三)避免频繁修改规划
坚持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保持城市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持之以恒加以落实。城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驻城市的相关单位,要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尊重规划、遵守规划并自觉维护、执行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要建立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和报告制度,完善“前期研究―设计决策―运作实施―评估反馈”过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状况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和依法修改。
加大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以权代法、违规审批,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惩处力度。针对各层级政府事权明确管理重点,建立中央与地方事权清晰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杜绝擅自改变规划的“刚性”内容、随意改变城市的发展方向、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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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宿迁城乡规划的成与败运用城乡规划知识分析败如何解决
(一)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定位城市
为合理定位城市、准确把握城市发展方向创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加速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宿迁市在2001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为创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东陇海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苏北地区的新兴中心城市,以轻型工业为主导,现代休闲旅游服务业为特色的生态型园林化滨湖城市。围绕这一定位,确立创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了宿迁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目标:建设具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集湖光秀色、运河景观、黄河新姿、人文景色、城建品位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2006年,宿迁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开展了城市发展概念规划、湖滨新城概念性规划等方案的国际征集工作,通过广泛征集,博采众家之长,引入国际一流的规划理念,明确了将宿迁市建设成为滨水旅游城市、绿色生态城市、新兴工商城市、创新创业城市的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和两湖两河水上城、酒都花乡休闲城、蓝天绿树宜居城的城市形象定位。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形象定位的确定,为城市的发展定下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二)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制定城市发展战略
宿迁市在1996年建市之后,就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模式为依托老城、建设新区,即:以原有老城区为基础,将主要发展建设的重点放到建设市府新区和宿豫新区,构建“一体两翼”的城市发展战略。由于城市发展战略制定的较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对宿迁市的城市起步阶段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随着城市的发展,宿迁市在2006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城市发展战略,重新确立了城市发展模式为分散组团式:大力实施北扩西进、南拓东延、引湖纳山战略,全力推动中心城区的六大片区综合全面发展,形成开敞型、片区式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六大片区功能各异,特色鲜明,又互相促进、联动发展。
宿迁市针对中心城市零基础、零起点的实际,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坚持“三高、三化、三精”的战略,即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创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工程管理精细、精心、精品的城市建设标准,大力推进中心城市建设,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心城市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城市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城市功能显著提升,城市特色逐步显现,人居环境得以改善,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明显增强。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都会城市、精致兰州这条主线,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三)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疏解市区非中心城市功能,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
(四)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确保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优先;
(五)特色保护的原则,强化城市风貌保护,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六)规划管控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设立或者相邻区联合设立适合规划管理需要的派出机构。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中心城区政府的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参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立。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及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规划研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增强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已经批准的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 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已经纳入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其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县与乡镇城乡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县、乡镇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是勘察类还是设计类
1.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3.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4.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5.标准定额处
标准定额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质量人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6.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7.勘察设计处(抗办)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9.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10.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11.房地产业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职工租赁保证金、维修金的收缴、审核工作;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级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14.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办)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16.老干部工作处的职责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关于成立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人[2008]1号)规定,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为:统一受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向厅对口业务处室转办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督促业务处室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工作进度,会同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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