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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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

招标小组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制订并保存标底,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竟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第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计划及开发建设的需要,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通告有关事宜。第七条 招标通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五)土地使用规则。第三章投标第九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通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第十二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

投标者以本票缴纳保证金的,该本票须是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第十三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核;

(六)投标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投标者进行投标,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

(八)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九)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

(十)定标,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十一)招标小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书面通知投标者,并在定标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二)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即日作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

(十三)中标者按规定时间到市土地局缴纳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乡规划设计是否必须招标投标?

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颁布单位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时间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2000-05-01

(2000年5月1日 国家计委发布第3号令)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城乡规划编制招标办法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