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宿迁城乡规划的成与败运用城乡规划知识分析败如何解决
(一)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定位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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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定位城市、准确把握城市发展方向,加速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宿迁市在2001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将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为:东陇海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苏北地区的新兴中心城市,以轻型工业为主导,现代休闲旅游服务业为特色的生态型园林化滨湖城市。围绕这一定位,确立了宿迁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目标:建设具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集湖光秀色、运河景观、黄河新姿、人文景色、城建品位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2006年,宿迁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开展了城市发展概念规划、湖滨新城概念性规划等方案的国际征集工作,通过广泛征集,博采众家之长,引入国际一流的规划理念,明确了将宿迁市建设成为滨水旅游城市、绿色生态城市、新兴工商城市、创新创业城市的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和两湖两河水上城、酒都花乡休闲城、蓝天绿树宜居城的城市形象定位。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形象定位的确定,为城市的发展定下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二)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制定城市发展战略
宿迁市在1996年建市之后,就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模式为依托老城、建设新区,即:以原有老城区为基础,将主要发展建设的重点放到建设市府新区和宿豫新区,构建“一体两翼”的城市发展战略。由于城市发展战略制定的较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对宿迁市的城市起步阶段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随着城市的发展,宿迁市在2006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城市发展战略,重新确立了城市发展模式为分散组团式:大力实施北扩西进、南拓东延、引湖纳山战略,全力推动中心城区的六大片区综合全面发展,形成开敞型、片区式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六大片区功能各异,特色鲜明,又互相促进、联动发展。
宿迁市针对中心城市零基础、零起点的实际,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坚持“三高、三化、三精”的战略,即规划设计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工程管理精细、精心、精品的城市建设标准,大力推进中心城市建设,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心城市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城市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城市功能显著提升,城市特色逐步显现,人居环境得以改善,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明显增强。
2019年陕西十三五规划建议诞生记全文
站在两个五年规划的时空交替点上,11月13日, *** 陕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 *** 陕西省委关于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握发展大势,顺应时代要求,回应群众期盼,浓墨重彩绘就了陕西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
——《建议》吹响了凝心聚力、矢志追赶超越的奋进号角。
——《建议》作出了筑梦圆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
——《建议》赋予了与时俱进、推进“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历史使命。
科学蓝图已经绘就,宏伟目标催人奋进。三秦儿女正豪情满怀踏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征程,必将谱写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陕西华章。
《建议》的形成过程,是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过程,是积聚民智、民主决策的过程
未雨绸缪,方能运筹帷幄。12月,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安排了“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省委成立了由省委书记赵正永负责,省长娄勤俭和时任常务副省长江泽林、现任常务副省长姚引良先后参与,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建议》起草组,部署了省级领导干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的工作。今年7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对《建议》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陕西决策者高度重视《建议》起草工作。省委书记赵正永先后四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汇报,就《建议》的总体框架、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书记赵正永和省长娄勤俭分别听取交通、能源、电力、扶贫、水利、城镇化等专项规划制定情况,指导部门精心编制“十三五”专项规划。
为做好《建议》起草工作,一年来,赵正永书记、娄勤俭省长围绕大西安建设、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生态建设、扶贫攻坚等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田间地头、工厂学校,察民情、问良策。8月初,省委用两天时间召开务虚会,19位省级领导同志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城乡居民收入、产业转型升级、金融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12个调研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在省委常委会领导下,《建议》起草工作紧张有序开展。起草组深刻领会*关于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体悟******来陕视察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深刻理解中央关于未来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部署,及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在认真学习、充分吸收各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8月底形成了《建议》初稿。
初稿形成后,省委常委会先后讨论2次,9月底印发各市(区)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广泛征求意见。
10月,省委书记赵正永又分别主持召开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委书记座谈会,再次听取对《建议》的修改意见。
在一次次认真审议、仔细讨论中,一条条意见和建议源源而来,起草组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近千条。
一稿、二稿、三稿……《建议》在一次次修改中逐步丰富、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起草组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用五大发展新理念进一步对《建议》作了深入修改,经11月6日省委常委会议最后审定,决定提请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
11月13日,凝聚着全省上下智慧和心血的《建议》,在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上获得一致通过。
大家普遍认为,《建议》集中体现了国家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紧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分析了我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今后五年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建议》稿思路清晰、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对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追赶超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建议》客观 总结 发展成就,清醒认识历史方位,充分展现陕西未来发展的新愿景
观大势,才能定大局、谋大事。
回顾“十二五”,这一时期是陕西发展历史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上下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妥善应对国内外经济风险挑战,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8万亿元、人均8000美元,财政总收入33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05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1.83倍和2.15倍,五年经济年均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1.5%和14.4%。“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陕西稳步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行列,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
今年2月,*来陕视察时指出,“陕西是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陕西发展得怎么样,不仅关乎三秦大地父老乡亲的福祉,而且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一带一路’战略、对西北地区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陕西正处在追赶超越阶段。”******的这一重要指示,鼓舞着全省干部群众,也明确了陕西发展的历史方位。《建议》正是依据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这一基点和“追赶超越”这一定位来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力求使提出的思路、部署更加顺应发展大势,符合省情实际。
谋划未来蓝图,把好舵、定好向至关重要。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省委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新常态,强调“十三五”发展必须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做到“四个聚焦”:聚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统领现在和未来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聚焦“五大发展新理念”,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根本遵循;聚焦*“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聚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未来五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四个聚焦”为基本考量进行谋篇布局、统筹安排,抓住了“十三五”乃至今后发展的“纲”和“魂”。
适应不同阶段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提出未来发展的目标愿景,对于鼓舞全省人民、凝聚力量,一茬接着一茬干、一棒接着一棒跑,把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意义重大。在新的起点上,省委强调要把陕西“十三五”发展置于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下来审视、思考和谋划,提出“到2020年,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总体目标。围绕这一总目标,提出了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民主法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具体目标: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富裕陕西建设提高到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赶超全国平均水平,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全面实施13年免费教育,和谐陕西建设迈上新境界;法治 *** 基本建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超过45%,美丽陕西建设展现新景象。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陕西一脉相承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愿景,也与全省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高度契合。
《建议》坚持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着力厚植发展优势,开辟发展新境界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针对中国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时代回答,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最突出的理论贡献。省委在谋划“十三五”发展时,牢牢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新理念,自觉把新理念融入谋划发展、制定政策、落实任务、部署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三个陕西”的各方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之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建议》把强力推进创新发展作为我省“十三五”的首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强省新战略,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前列。要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创新型省份建设、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同时,提出强化全面创新、突出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创新、注重协同创新、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培育创新 人才 等六个创新着力点,给出了未来五年实施创新发展的路线图。 1 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 *** 提交申请;
(二)乡镇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 ***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 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 ***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 *** 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 *** 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 *** 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 *** 、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 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 *** 或者上级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 *** 、上级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 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 *** 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 *** 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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