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编制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各地区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应该把握的十大重点,如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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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关键指标。这是“十四五”(2021-2025年)规划纲要的重点内容,也是各地区“十四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的焦点和痛点。“十四五”(2021-2025年)期间,GDP增速、财政收入增速、生态发展目标、居民收入目标,以及投资规模等,都需要研究和确立。总体看,“十四五”规划期间,各地区GDP增速多数应该在5%-9%之间,少数地区可能出现某些偏离。
二是,经济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这是规划编制的主线和重点,也是促进各地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要聚焦痛点和关键问题,高效率的推进各项工作。“十四五”时期,各地区生态建设、产业优化、科技创新、居民就业和增收、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开放等有可能是规划辫子的研究重点。
三是,宏观环境和开放机制。这可能是“十四五”规划研究和着墨的重点与痛点。尤其是中美贸易及相关影响、国际合作与产业开放,农业问题与城乡融合等,需要聚焦研究并提出发展思路。
四是,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这可能是“十四五”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需要提出新思路、新机制、新业态的重点关注领域。
五是,乡村振兴与可持续发展。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作,这也是“十四五”规划着力解决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六是,教育文化与健康医疗。如何立足新时代,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减少居民教育负担,如何提高文化产业化,探索健康医疗普惠制和开放发展也是“十四五”规划的重点。
七是,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这一直是五年规划的关注点,也可能是“十四五”规划的重点,目标将会更高,措施将会更实,考核将会更严格。
八是,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这可能是“十四五”规划要持续探索和积极推动的重大话题。
九是,国防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我国台湾问题。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国防建设将更加精准和现代化,我国台湾地区的和平发展也是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普遍关心的重大课题。
十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和队伍建设等问题。这可能是“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和规划的重要内容。
规划院是什么类型的单位?
规划院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类型。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于2001年,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环境规划院设有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战略规划部、水环境部、大气环境部、生态环境部、项目咨询评估部。人员编制为80名。
具体承担全国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流域或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
扩展资料:
规划院主要职责是: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低碳经济等发展战略研究,承担国家中长期环境战略规划与年度计划、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流域区域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等理论方法研究、模拟预测分析、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考核等技术性工作;
承担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容量测算、排污许可、排污交易及气候变化等方面研究及技术支持工作;承担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污染损害鉴定、经济损失评估等方面研究及技术支持工作;
承担农村环境保护和农业源环境管理等与规划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方面研究及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环境经济核算及与环境保护公共财政、环境保护税、生态补偿、环境审计等方面研究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耕地保护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耕地质量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第七条 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整治潜力调查情况等为依据,并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和水土保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低丘缓坡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确需涉及林地的,依法调整相关规划。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整治的现状分析、目标与任务、重点区域、保障措施,以及因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对策措施。第十条 编制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整治区域,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期限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一般为十年。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整治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耕地保护等规定,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