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多久换一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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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正本一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副本若干份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申请城乡规划资质要不要个人业绩
不需要。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报注意事项:
(1)无技术负责人要求,人员无业绩要求;
(2)非注册人员为外地证书,需提供职称证上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证明人及电话);
(3)企业的分公司的非注册证书无需提供解聘证明;
(4)新办需要提供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5)一个人如果有两个证书(注册证书和职称);可以同时作为两个证书用在资质中,但是总人数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6)在系统中无纸化申报,打印申请表(四份);
(7)乙级资质审批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甲级资质审批部门:建设部;申述材料通过系统上报即可。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法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需要具备的资格。分甲、乙、丙三级。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招标公告: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