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林业局做出的有法律效果吗?

恶意伐木林,超过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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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需要哪些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 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九条 申请乙级或者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或者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二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到资质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 决定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记录。

第二十条  ***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价格评估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价格评估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 *** 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请问谁具有林业立木蓄积鉴定资格?县林业局两名以上工程师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木蓄积鉴定是否有效?

要看这两名林业工程师是否具备林木采伐设计资格或者林木评估资格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需要办理林业资质,需要林业职称的。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林权是属于哪一类资产,林权抵押贷款需要做评估报告吗?

林权可以归纳到无形资产范畴,林权抵押肯定是要经过资产评估的,我们做过很多林权抵押的评估,有丰富的经验,下面资料是关于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及有效性

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包括机构的有效性、人员的有效性和签章的有效性。

1、机构有效性

评估资质证书由财政系统(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直辖市级财政局)核发,资质证书注明核发单位、批准文号。

2、人员有效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

具有国家财政部核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注明有评估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机构名称、批准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项内容。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具有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盖章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证书》,证书注明专家姓名、证书编号等项内容。

3、签章有效性

报告正文部分需要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签章缺一不可。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规定林业刑事评估资质证书

1、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三)资产评估流程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评估程序,是在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进行的程序。林业刑事评估资质证书他要求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受《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等评估准则的规范。

1、前期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进行前期的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之一个环节,包括在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在进行实质的评估程序之前,评估人员需首先就评估的基本事项进行了解,包括对业务委托方与相关当事人情况,抵押目的以及评估基准日,抵押物的基本情况,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等,并对抵押评估的风险进行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首先,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委托方基本状况、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的基本状况。在抵押资产评估中,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托方可能是金融机构或林业部门,也可能是抵押贷款申请方即林业经营主体。在抵押评估中,充分了解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对降低评估风险,防止恶意委托具有重要的意义。

(2)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经济行为与评估目的。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达成明确、清晰的共识,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唯一的特定的评估目的,抵押贷款经济行为可能对应多种评估目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要首先进行了解。

(3)抵押资产的基本状况。评估人员应当了解抵押资产及其权益基本状况,包括具体的评估对象,林木资产与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具体范围,林种及树种,林地使用情况等基本要素。另外,评估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况。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基准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了解并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处于抵押物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及正式签订抵押合同之前的某个时点,基准日的选择应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评估基准日后事项。

(5)价值类型及定义。在明确评估目的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应当在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抵押物的特点,可收集资料的情况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6)项目风险初步评价。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承接业务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所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可能构成影响的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并进行风险评价,考虑是否承接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抵押评估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策风险,抵押物本身的风险,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等因素。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有关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分析评估项目的执业风险,以判断该项目的风险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

另外,在项目承接之前,还要考虑本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情况。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除农户个人申请的 *** 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设定抵押前,应聘请具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之前要聘请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核查,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经验。评估人员还应当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业务约定书

我国现行资产评估行业规定,在具体承办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机构要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便于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确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评估目的、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名称、住所;

(2)资产评估目的;

(3)资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

(7)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9)签约时间;

(10)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业务约定书所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唯一;采用适当的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以及提交评估报告的日期;明确评估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3、进行项目准备,编制评估计划

在具体进行评估之前,评估机构依据抵押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委托方提出需要准备的供评估人员作为估算依据的资料清单以及项目计划书,委托方应该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人员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每个工作步骤以及时间和人力进行规划和安排。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是评估人员为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拟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对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进度、专业人员调配以及按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承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具体包括:

(1)准备阶段:业务承接,提出申报表填报要求和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本阶段时间安排;

(2)资产清查阶段:填报明细表,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本阶段具体时间安排;

(3)现场查验阶段:即进行现场勘查,分析记录和时间安排;

(4)收集资料阶段:即市场调查和资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时间安排;

(5)编写报告和出具报告和底稿归档的工作和时间安排。

4、现场资源核查或调查

在对抵押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之前,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聘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林业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核查技术 *** ,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资产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当核查结果不符合误差要求,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抵押物资产进行调查。除了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或调查工作之外,评估人员同时对委估资产项目所在地市场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对市场资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形成评估结论的基础。由于评估对象及其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信息化和公开化程度差别较大,相关资料的可获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其收集、占有、分析与使用所执行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能力上。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根据所承接项目的情况确定收集资料的深度和广度,尽可能全面、详实地占有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定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5、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在占有相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的基础上,进入评定估算环节,依据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出具评估结果。其主要包括:根据评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评估资料,抵押物资产的自身特点,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初步结果,评估机构内部复核,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等具体工作步骤。评估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摒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

6、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后,应当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规范要求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要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及评估机构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同时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并附有评估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证书。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评估人员在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之后,应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签发记录,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底稿归档工作反映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评估项目的检查和法律诉讼,也有利于评估人员总结、完善和提高评估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