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消防施工需要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需要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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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
4、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
5、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6、企业具有12名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之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 *** 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 *** 区,发布 *** 通告,在 *** 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第五条 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 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第七条 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 铁路、交通部门应对行驶在林区内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加强防火安全教育,禁止司乘人员和旅客随地丢弃烟头、遗下火种。
对进入林区的精神病患者,应由其监护人实行监护;外来精神病患者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实施收容,防止其放火烧山。第九条 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山区的中小学校可增设森林防火知识辅导课。第十条 各级人民 *** 根据林区的不同要求,设立火情了望台和火情报警站。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以专业队为主,专业队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
山区县(区、市)应组建精干的森林防火专业队,乡镇应当组建以基干民兵和护林员为骨干的森林防火队,发生森林火灾时,可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非山区县也应组建森林防火队伍。对森林防火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并配备扑火机具、通讯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森林防火专业队建立生产基地。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加。第十二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区、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第十三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由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省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林火的卫星监测工作。第十四条 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地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火灾报警 *** ,由省邮电部门统一编码。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和追捕肇事人。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经费由各级人民 ***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从育林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费和得益于林业的水电、松香、桂皮、旅游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森林防火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预防组织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 *** 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下列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得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从事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二)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储备等工作;
(三)编制县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公布森林火灾报警或举报 *** ,指导下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救森林火灾;
(四)提请同级人民 *** 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五)授权发布森林防火相关新闻,发布森林防火提示信息;
(六)制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七)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八)协调处置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保障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供应调配;负责查处森林防火的林业行政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负责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进行人工增雨扑救森林火灾。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科技,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四)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挥扑救本辖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五)协调处置跨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消防建设标准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2010年标准制修订编制任务,由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标准编制组依据全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现状,结合森林防火工作的发展趋势及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主编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后,由主管部门召开专家审查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从建队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方面进行规定,为新建及改扩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作指导。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队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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